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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将研修生制度调整为技能实习生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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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政府决定自今年7月起将原赴日研修生制度改为技能实习生制度,两者的主要区别:一是称呼不同。制度修订后,研修(最长一年)称为讲习(最长两个月),一级接收机构(协同组合)称为监理团体,二级接收机构(接受企业)称为实习实施机关。二是在留资格构成不同,技能实习延长为3年,原研修制度的技能实习期为2年。三是中方派遣机构向日方监理团体收取的派遣机构管理费标准不同。新制度中,对于一般工种(项目)须在1万日元/人月以上,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工种(项目)和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(项目)或在日设有办事处的须在2万日元/人月以上,而原制度中经营公司向日方接收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得低于2万日元/人月。四是讲习津贴标准不同。在技能实习生抵日后的讲习期内,日方监理团体支付的讲习津贴不得低于5万日元/人月(不含水电费、住宿费),原制度日方接受企业支付给研修生的研修津贴不得低于6万日元/人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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